標題:新華 公告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
日期:2018-11-12
股票代號:5481
發言時間:2018-11-12 17:59:43
說明: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7/11/12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7/11/12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項目 實收資本額(元) 流通在外股數(股) 每股淨值(元)
減資前 946,938,910 94,693,891 13.73
減資後 746,938,910 74,693,891 14.73
註:每股淨值係以107年第3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為設算依據。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一)茲依據本公司107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並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
定本作業計畫。
(二)換發有價證券名稱:本公司名稱由「華韡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簡稱由「華韡」變更為「新華」,股票代號
未變動,仍為「5481」。
(三)換發股票總數及金額:普通股94,693,891 股(含庫藏股2,854,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946,938,910元。
(四)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普通股股票20,000,000股(含庫藏股602,785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00,000,000元。
(五)減資比例:減資比率約21.120687%,即每仟股換發788.79313股,每仟股退還現金
新台幣2,112.0687元。
(六)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數計74,693,891股(含庫藏股2,251,215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746,938,910元。
(七)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換發比率為78.879313%,依「減資換發股票
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788.79313股
(即每仟股減少211.20687股);屆時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發
股票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
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及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
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該股份。
(八)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7年12月5日。
2.舊股票停止買賣期間:107年12月6日至107年12月14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7年12月9日。(遇假日股務代理現場過戶提前至107年12月7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7年12月10日至107年12月14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7年12月14日。
6.新股票上櫃暨舊股票終止上櫃買賣日:107年12月17日。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
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7年12月21日。
(九)換發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普通股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盡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
換發作業。
2.股東持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及集保存摺影本連同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轉帳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股東持現股(未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
證明文件)、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補辦過戶後再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4.已存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份,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
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6636-5566。(郵寄申請辦理者,請依前述方式檢附
相關文件並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以免遺失)。
(十)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5.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74,693,891股
6.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21.120687%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變更登記業經經濟部商業司107年11月12日經授商字
第10701136820號函核准登記在案,本公司收文日期為107年11月12日。
(2)上述換股作業計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若核備後內容有所變動,
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