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味全公司 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日期:2018-10-05
股票代號:1201
發言時間:2018-10-05 16:37:4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10/05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揭露
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因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和油等產品,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之
油品事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遭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司法
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司、
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富味鄉公司及俐豪公司等採購油品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
致本公司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上游廠商郭盈志、施閔毓賠償事件業經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判決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2136萬餘元已確定,本公司亦已取得法院核發債
權憑證在案。另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賠償事件亦經屏東地院判決,應連帶給付
12895萬餘元及利息,惟強冠公司、葉文祥已聲明上訴。其次富味鄉公司亦經台北地方
法院判決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7萬4千元確定。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分別
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均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惟消基會已分別提
起上訴,目前在二審審理中。另消基會對本公司使用強冠公司豬油起訴求償案,亦經
台北地院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58萬5千元,本公司已聲明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