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4161
發言時間:2022-03-09 08:42: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08
2.預計發行價格:12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者,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2.1)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評核優等者,
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2)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五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績效評核優等者,
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 (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其法定繼承人
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4.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如遇假日則
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
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
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已達成既得條件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過去及
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
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111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2,000,000股,
每股以新臺幣1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
新臺幣29,000仟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
即111年2月25日收盤價新臺幣26.5元擬制估算)。
依既得條件,暫估111年~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578仟元、7,733仟元、
7,733仟元、6,122仟元、2,900仟元及1,93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預計減資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11年~11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為新臺幣0.051元、0.154元、0.154元、0.122元、0.058元及0.038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餘公積、資本
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