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利華羊毛 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之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
票基準日及換股作業計劃等相關事宜。(補充說明變更畸零股拼
湊期間與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
日期:2018-09-21
股票代號:1423
發言時間:2018-09-21 15:25:2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02
2.減資基準日:107/08/29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待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准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後,本次換股作業將依下列
計畫內容施行。另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本公司董事會已授權董事長
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本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之相關作業日程。
減資換股作業計畫:
一、為辦理本公司107年度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
(1)換發有價證券名稱: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2)換發股票總數: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173,000,000股,每股面額
為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1,730,000,000元。
(3)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346,0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34,600,000股,用以強化公司整體經營結構、增益股東權益報酬並妥善運用閒置資金。
(4)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為20%,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
(5)每股退還股款金額: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2元。
(6)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實際發行股數為138,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384,000,000元。
(7)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
有股份分別計算,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份,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發股票停止過戶
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拼湊後
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或逾期未辦理拼湊者,按面額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
以下捨去),本公司股票採無實體發行,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
按面額承購之。
三、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四、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至民國107年10月26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07年10月21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7年10月22日至民國107年10月26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7年10月26日。
(6)換發新股票暨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民國107年11月1日。
(8)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9)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107年10
月2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請提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星期五)下午5:00前親臨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辦
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7年10月21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
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
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五、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換發申
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3)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
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4)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
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六、本次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案待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備及經濟部
商業司核准後,本作業計畫再由本公司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
之。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擬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預計
之相關作業日程。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7/10/26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10/2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0/26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07/10/29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138,400,000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辦理現金減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9353
號函及經濟部商業司107年9月19日經授商字第10701115060號函核准在案。
(2)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
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
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同意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
稅。
本公司本次現金減資符合前項資本公積轉增資比率為4.27%,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