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亞果遊艇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1-12-21
股票代號:7566
發言時間:2021-12-21 18:09: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2/2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
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
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其得認股之
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之具體貢獻及其
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為具兼
有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
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二)依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
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
他方 式之處分,但得為繼承。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屆滿約定之期間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屆滿2年 累計可行使比率 50%
屆滿3年 累計可行使比率 75%
屆滿4年 累計可行使比率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
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
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一)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二)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
證或經本公司收回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
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
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若係
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c)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
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為時價。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外,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
公司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
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
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員
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
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
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