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泰豐 關於本公司依股東常會決議進行三位獨董之「委請外部
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後續事宜
日期:2021-10-14
股票代號:2102
發言時間:2021-10-14 14:56: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14
2.公司名稱: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110年8月31日股東常會通過【解任獨立董
事之三件股東提案暨董事會提「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
會計專案,以明獨立董事並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案
】,因股東提案及董事會提案係併成一案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故本公司於110年9月9日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將遵循公司法
第193條第1項規定,依股東常會決議「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
行鑑識會計專案」。嗣後,本公司依董事會決議委任鑑識會
計專家「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麗秀會計師進行鑑識會
計專案出具鑑識會計報告(含其,參照之「萬國法律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麗秀會計師出具之鑑識會計
報告-專家意見書之綜合結論,及「萬國法律事務所」法律
意見書結論摘要如下:
1.美國商務部對台灣課徵高額反傾銷稅,於出口美國市場營
收約占總營收25%的泰豐公司影響甚鉅。在此之前,泰豐公
司對美國孫公司FTNA之銷售狀況良好及收款情形正常,在有
反傾銷稅問題之後,包括泰豐公司及FTNA公司之營收均受影
響,造成FTNA有短期資金需求,考量集團整體利息費用,泰
豐公司允其延後支付帳款。
2.泰豐公司對孫公司FTNA逾期收回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
收帳款,並視為資金貸與之董事會提案及決議,係依證券主
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於2021年3月26日經泰豐公司董事會
決議通過前,公司已經過資金貸與審查評估程序,該風險係
屬可監控範圍。
3.三位獨立董事針對資金貸與美國子公司美金800萬元案業經
評估,均已於會前明瞭此項資金貸與案之原委,且對於泰豐
公司係屬可監控之風險事項,因此,周倖如獨董、李天祥獨
董及左偉莉獨董針對此資金貸與案,於董事會中未表達保留
或否定意見,並無違獨立董事應盡職責。
4.現任獨立董事李天祥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本鑑識
會計專家並未發現李天祥獨立董事有不適任之情事。
5.現任獨立董事左偉莉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本鑑識
會計專家並未發現左偉莉獨立董事有不適任之情事。
6.針對泰豐公司銷售美國市場受反傾銷稅之影響甚鉅,實為
管理者當前應積極採取對策,以降低泰豐公司營運所受之衝
擊,以保障全體股東之權益。
本鑑識會計報告,就各目的、程序及方法進行分析調查結果
如上所述,尚無證據顯示三位獨立董事有提案股東指稱之解
任事由。
7.「萬國法律事務所」四位律師,就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之
獨立性,及就110年3月26日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資金
貸與美國孫公司,三位獨立董事同意通過該董事會議案(依
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泰豐公司對孫公司FTNA逾期收回之應收帳
款,轉列其他應收帳款,並視為資金貸與而提董事會決議)
,進行檢視出具法律意見書之結論略為:三位獨立董事均符
合法令規定之獨立性,就參與董事會同意通過資金貸與美國
孫公司議案,亦無違背法令及獨立董事職務(責)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