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和進 代子公司公告相關訴訟案。
日期:2020-12-22
股票代號:3191
發言時間:2020-12-22 18:13:4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四川川台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蘇州能龐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貴州珈程超導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華成寶。
汕頭市金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鴻利裝飾有限公司、伍海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起訴狀、起訴狀(2020)蘇0591民初14247號、
起訴狀(M10970202602963)、起訴狀(M10400200601898)。
4.事實發生日:109/12/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2019年2月11日子公司昆山和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四川川台緣農業
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川台緣))簽訂”智能停車場系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約定子公司承包川台緣澳洲龍蝦產業園智能停車場系統工程的深
化設計、供貨、安裝、調試、驗收、教訓、保修等服務。川台緣於取
得保證金人民幣130萬元後一直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法繼續
履行。
B.子公司昆山和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21日及2019年2月11日
與四川川台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川台緣)簽訂”智易停市場推廣
合作協議”約定子公司授權川台緣承接”智易停”產品項目在四川仁
壽及四川眉山的業務推廣合作。子公司分別於2019年1月23日及2019年
2月14日支付川台緣人民幣60萬元及人民幣70萬元,後經子公司核查,
川台緣自始未按合同約定向子公司提供推廣服務。
C.子公司昆山和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4日與蘇州能龐睿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能龐睿)簽訂”智易停市場推廣合作協議”約定子
公司授權能龐睿承接”智易停”產品項目在蘇州南通的業務推廣合作
,子公司於2019年1月7日支付能龐睿人民幣70萬元,後經子公司核查
,能龐睿自始未按合同約定向子公司提供推廣服務。
D.貴州珈程超導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珈程)向子公司和昌未來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採購3000套智慧停車終端採集設備,共計人民幣
5400000元,子公司已向珈程出貨完畢。但珈程至今未支付剩餘貨款人
民幣180萬元。
E.華成寶利用與子公司財務人員的熟識關係,以返還電池款為名申請
昆山和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人民幣1264000元至華成寶帳戶,後
經子公司核查,根本不存在退電池款的事宜,該筆款項實際為華成寶
私自侵占公司財產。
F.子公司和昌未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30日與汕頭市金三
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三源)簽訂三份採購合同,約定金三源向
子公司採購電瓶車充電樁,合計人民幣367200元,但截至起訴之日,
金三源僅支付人民幣24000元,剩餘人民幣343200尚未支付。
G.2017年8月29日子公司昆山和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鴻利裝飾
有限公司(下稱鴻利)簽訂”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子公司預付
人民幣1127800元,但鴻利直至今日從未履行施工義務,亦未返還工
程預付款。
6.處理過程:
A.子公司向川台緣解除”智能停車場系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且川台
緣須退還保證金人民幣130萬元及支付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
之日止之利息,並請求法院判令川台緣承擔保全費、擔保費、訴訟費
、公告費等。
B.子公司向川台緣解除”智易停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且川台緣須返還
市場推廣費人民幣60萬元及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之利息,及返還市場推廣費人民幣70萬元及支付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之利息,並請求法院判令川台緣承擔保全費、擔保費
、訴訟費、公告費等。
C.子公司向能龐睿解除”智易停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且能龐睿須返還
市場推廣費人民幣70萬元及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之利息,並請求法院判令能龐睿承擔保全費、擔保費、訴訟費、公告
費等。
D.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珈程支付貨款人民幣180萬元,及支付自2019年9
月10日起至起訴日止之利息133150元,並請求法院判令珈程承擔保全
費、訴訟費等。
E.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華成寶返還人民幣1264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8
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之利息,並請求法院判令華成寶承擔保全
費、擔保費、訴訟費、公告費等。
F.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金三源支付貨款人民幣343200元,及支付自
2019年9月30日起至起訴日止之利息24259元,並請求法院判令金三源
承擔保全費、訴訟費等。
G.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子公司與鴻利間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
解除,且請求鴻利返還室內裝修工程款人民幣1127800元,及支付自
2018年1月6日起至起訴日止之利息196515元。伍海峰作為鴻利唯一的
自然人股東,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鴻利財產獨立的情況下,應對
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且請求法院判令鴻利及伍海峰
承擔保全費、訴訟費等。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影響金額尚待訴訟結果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