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瑞利 公告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案
,收到最高法院裁定主文通知
日期:2020-11-03
股票代號:1512
發言時間:2020-11-03 17:33:1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台上字第2581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與本公司比鄰之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於92/12/05日發生火災,
該公司之廠房付之一炬,該公司認為係承攬本公司廠房興建之
廠商國寶企業社施工不慎引起火災,除向高雄地檢署對本公司
負責人呂瑞晃提起公共危險之告訴外,並向高雄地方法院請求
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560萬3230元。
6.處理過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全存保企業有限
公司得請求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
8,151,829元,其餘請求則屬無據。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
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經本公司委請律師研擬
依法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
嗣本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裁定主文為: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依最高法院裁定主文結果之相關費用於
109年第三季度財報認列,對本公司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
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商議並依法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