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鈞泰 說明投保中心來函要求本公司針對高雄尊龍大飯店案之相關人依法
究責
日期:2020-10-19
股票代號:6131
發言時間:2020-10-19 18:19:5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子公司,以下稱鈞洺公司)、澄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澄蓁公
司)
被告:周明青、張永隆、陳威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09/10/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以本公司前董事周明青、
前董事張永隆、前顧問陳威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使本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要求本公司依法訴請周明青等共3人賠償本公司損害及究明相關法律責任,本公司
及鈞洺公司、澄蓁公司今日已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
請被告周明青等共3人分別連帶給付原告本公司新臺幣9,385萬9,758元、原告鈞洺
公司新臺幣2,250萬元、原告澄蓁公司新臺幣1,5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本案已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無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已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