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佳世達 公告本公司延長公開收購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期間
日期:2020-06-22
股票代號:2352
發言時間:2020-06-22 15:08:4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6/22
2.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3.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4.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
本次預定收購明泰公司普通股數量為103,071,668股
(以下簡稱「預定收購數量」,不含本公司及關係人所持有
明泰公司之普通股股數129,149,000股),約當明泰公司
民國109年3月24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明泰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
542,482,460股(下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9%;
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前開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27,124,123股(即明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
以下簡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案之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在本公開收購案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
最低收購數量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
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之情況下,
本公司最多將取得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應賣有價證券
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本公司將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
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1,000股(含)以下全數購買,
應賣股數超過1,000股者優先購買1,000股,超過部分
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1,000股為止。
如尚有餘額,本公司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
每股普通股對價為現金新臺幣30元(被收購公司已於
民國109年3月17日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發放現金股利
每股新臺幣0.44元,若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所定之除息交易日
不晚於本次公開收購款券交割日時,本次公開收購
對價將相應調整,調整後收購對價為每股新臺幣29.56元整。)
6.原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23日止。
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
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
7.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
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
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
8.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之理由:
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之一,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5月6日檢具相關文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開收購人已於109年6月11日收受公平會公製字第1091360754號函
(下稱「公平會函」),公平會函確認就本次公開收購結合乙案,
公平會業於109年6月4日收文,除另收受公平會縮短、延長、
禁止結合或不受理之書面通知者外,自109年7月17日起,
得依結合申報事項進行結合。
惟截至今日(即109年6月22日)止,公開收購人尚未取得公平會之
縮短、延長、禁止結合或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或不禁止結合決定,
且公開收購人預期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即109年6月23日)前,
尚無法取得公平會之不禁止結合決定。故依法公開收購人有正當理由得向
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原公開收購期間。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開收購人於109年6月22日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延長
公開收購期間30日。
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將至109年7月23日止。
另本次公開收購案之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仍預定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支付收購對價。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就公開收購延長期間,出具以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惟本收購案先前公告之履約保證函於
民國109年5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日止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