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洋-KY 公告本公司109年2月份自結合併財務報表中高流動資產、
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財務資訊
日期:2020-03-31
股票代號:5907
發言時間:2020-03-31 18:05:0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3/31
2.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上二字第10600169362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自
結合併財務報表中高流動資產、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財務資訊。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09/02
4.現金及約當現金(單位:仟元):3,791,333
5.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單位:仟元):55,896
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單位:仟元):0
7.非流動資產中屬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含未實現評價金額)
(單位:仟元):0
8.短期借款(單位仟元):2,271,898
9.應付短期票券(單位仟元):0
10.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單位:仟元):425,707
11.其他會計項目及金額(單位:仟元):
(1)對泉州豐盛集團應收款餘額新台幣700,569仟元(人民幣162,000仟元)
12.因應措施:
一、與泉州豐盛集團之應收款人民幣3.24億元,豐盛集團已於106年4月28日前,依合約
規定償還投資款總額10%,即人民幣3,240萬元,及106年11月13日前償還投資款總
額40%,即人民幣1.296億元,目前尚餘投資款總額50%,即人民幣1.62億元。
二、豐盛集團於106年12月1日對泉州大洋提出延期付款協議,原預計107年6月30日前即
可償還對泉州大洋之積欠款項,後因泉州豐盛集團開發資金尚未到位,且預售證尚
未辦理完成,導致對本公司承諾還款時程拖延已久,本公司經評估考量,因泉州房
產持續多頭走勢,鑒於豐盛集團承諾還款時程一延再延,經與豐盛集團友好協商,
豐盛集團承諾本公司有權參與刺桐路項目開發承建單位的尋找、篩選工作,並有權
最後決定該項目後續承接的開發商,所得之款項優先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用以償
還積欠本公司之本金與違約金。
三、依本公司規劃預計完成所有後續確認接盤之開發商,並取回豐盛集團積欠本公司之
欠款本金與違約金,依原簽訂還款合約,應自105年8月1日起按逾期歸還投資款總
金額每月1%標準計算違約金,本公司將依合約向後續接盤之開發商收取。
四、本公司已同意泉州豐盛集團與深圳市大馬化投資有限公司合作繼續執行開發計畫,
為了使本項目繼續開發,本公司已與深圳市大馬化投資有限公司、泉州豐盛集團有
限公司、莊偉峰、泉州市豐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莊樹新及莊一峰等共同簽訂
「債務確認暨還款規劃書」及「債權保全及附條件債權轉讓協議書」。
五、依據「債務確認暨還款規劃書」及「債權保全及附條件債權轉讓協議書」之本公司
債權保障簡要說明如下:
(一)依據「債務確認暨還款規劃書」之約定:本公司與深圳市大馬化投資有限公司共
同對泉州刺桐路項目銀行帳戶及印章進行全面監管,及同意泉州刺桐路項目未來
銷售回款分配,於管理權限內予以償還本公司的債權。
(二)依據「債權保全及附條件債權轉讓協議書」之約定:
1.規範若出現以下四種情況之一,深圳市大馬化投資有限公司會依照本協議條款受
讓本公司債權,並向本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
(1)泉州刺桐路項目被司法機關採取司法拍賣處置措施,發佈拍賣公告,且未能在
10天內採取挽救措施予以撤回拍賣公告。
(2)在109年6月30日前,未能重新恢復泉州刺桐路項目的工程施工建設。
(3)泉州刺桐路項目重新啟動建設施工後,未按照「債務確認暨還款規劃書」規定
,在管理權限內將刺桐路項目未來銷售回款予以償還本公司的債權,且經本公
司提示要求後,在本公司指定的寬限期內仍不予糾正、履行對本公司債權清償
義務。
(4)泉州刺桐路項目重新啟動建設施工後,未來銷售回款因與泉州市豐安房地產相
關債務糾紛而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限制措施,且未能在45天
內採取挽救措施予以解除被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限制措施。
2.如深圳市大馬化投資有限公司受讓本公司債權,則於受讓債權條件成就後30日
內,支付首期10%債權轉讓款(人民幣1,620萬元);6個月內支付到達50%債權轉
讓款(支付達人民幣8,100萬元);一年內付清全部債權轉讓款(支付達人民幣
1.62億元)。
六、深圳市大馬化投資有限公司向泉州仲裁委員會提起與泉州豐盛集團有限公司、泉州
市豐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莊樹新、莊偉峰及莊一峰等之仲裁案,已由泉州仲裁
委員會作出裁決,將進行裁決後續程序。仲裁後大馬化正在繼續跟其他債主協商,
若其他債主願意妥協,大馬化將繼續投入項目並透過項目銷售回款,若其他債主執
意訴訟,大馬化將取得本公司同意後向法院申請執行清算公司、拍賣土地,大馬化
會依照與本公司簽署的「債權保全及附條件債權轉讓協議書」受讓本公司債權。
七、泉州市豐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已質押給本公司之泉州大洋,本公司請評
估公司重新鑑價,根據北京經緯仁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26日之企業價值
評估報告,鑑價後股權淨值為人民幣3.7億元,高於未收回款項餘額人民幣1.62億
元,公司認為對此應收款項的擔保物價值應屬足夠,無減損疑慮。豐盛集團若違反
約定,依約需將豐安房地產全部股權轉讓,或是大洋有權要求豐盛集團及股東繼續
提供可接受之資產進行全額償還或進行擔保以抵償債務。
八、本公司亦委託福建均恒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豐盛商業中心開發完成後可銷售各用
途房地產銷售價格及銷售量諮詢報告,預計開發完成後銷售金額預估為人民幣9億元
,扣除必要成本後淨現金流為人民幣4.9億元,足以清償本公司之債權。
九、綜上所述,還款來源已可確定且充足,價值亦高於未收回之應收款項,資產保全措
施應屬足夠。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