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更正:9.其他應敘明事項)
日期:2020-03-31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3-30 20:28:1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97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今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109年3月23日發文),檢附欣同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109年3月12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請求聲明
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以新台幣1000萬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案訴訟確定、
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
1. 禁止林郭文?召集自109年3月份起之董事會。
2. 禁止林郭文?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
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
3. 禁止大同公司依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
(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召集109年度
股東常會。
二、請准予選任3位人士暫任大同公司臨時管理人:
1. 代行大同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2. 並由該3位臨時管理人召開相對人大同公司109年度3月份起之董事會,作成
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
董事會決議;
3. 並即刻依法定程序召集大同公司109年度股東常會,俾改選下屆董事及
獨立董事。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a.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因管轄錯誤裁定移送台北地院受理,因未釋明聲請
之必要性,與規定之要件不符,已經台北地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全字第66號
裁定駁回聲請。本次重提聲請,所述事由相同,仍不具急迫性與必要性。
b.該股東與其他股東於去年八月支持聯署羅得投資(股)等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
股東會,藉以彰顯其股東權,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該件申請案之連署股東資料已
由羅得提交經濟部在卷可查。
c.大同為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幣1000萬元擔保金,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