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誠美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民國108年1月14日董事會之
臨時動議第一、二案決議無效
日期:2019-06-24
股票代號:4960
發言時間:2019-06-24 16:56: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何昭陽先生、
本公司前副董事長葉美麗女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關於本公司108年1月14日董事會臨時動
議解任本公司董事長何昭陽先生及推選葉美麗女士為董事長之
事項,因該次董事會決議程序涉及違反法令等疑慮,由本公司
董事長何昭陽先生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次董事會決議
之效力。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本件判決主文為:確認誠美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所作之董事會臨時動議第一案
(解任本公司董事長何昭陽之董事長職務),以及臨時動議第二
案(選任新任董事長)之決議無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1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全精字
第62號執行命令,本公司已於108年2月14日由何昭陽先生續行
本公司董事長職務。
(2)本公司已於108年4月26日全面改選下一屆董事,並於同日推
選何昭陽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職務,上述之爭訟事項於108年
4月26日亦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