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立康 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對106年
度台上字第2167號裁定書
日期:2018-06-19
股票代號:6242
發言時間:2018-06-19 17:02:4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陳泓伾等4人
被上訴人:本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上訴人陳泓伾於98年2月24日以召開董事會方式將金管會對陳泓伾
未遵守公告財務報告而生之個人罰款432萬元,改列公司費用,造
成公司之損失,經主管機關櫃買中心責令公司收回,公司始提起
對上訴人陳泓伾等4人損害賠償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月
20日判決「被告陳泓伾等4人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3,955,025元,
及自民國10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惟上訴人陳泓伾等4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內容不服,於105年3月3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6.處理過程:
此案於107年5月31日最高法院裁定主文如下: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