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立康 公告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167號裁定主文
日期:2018-06-06
股票代號:6242
發言時間:2018-06-06 14:03:5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6/06
2.公司名稱: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係因被告陳泓伾於98年2月24日以召開董事會方式將金管會對陳泓伾未遵守公告財務
報告而生之個人罰款432萬元,改列公司費用,造成公司之損失,經主管機關櫃買中心
責令公司收回,公司始提起對被告陳泓伾等4人損害賠償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
1月20日判決「被告陳泓伾等4人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3,955,025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被告陳泓伾等4人對
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不服,於105年3月3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公司於107年6月6日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惟本公司尚未取得裁判正本,故目
前無法針對裁判內容完整公告,謹就裁定主文公告。
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俟收到裁判正本後再另行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