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日期:2019-05-13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5-13 21:04:5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羅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豐儀、欣同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鄭佳佳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8年度全字第212、213、216、217、218、219、220、221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5/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於108年5月13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
212、213、216、217、218、219、220、221號民事裁定。
2.裁定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3.聲請人之聲請略為:
(1)羅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本公司應將其所提出之股東提案,
列為股東會議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提案排除於股東會議案外,並禁止
本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2)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本公司應將其所提出之股東提案案由
及說明,列為股東會議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刪除、更動該議案案由
及說明,並禁止本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3)鄭豐儀、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
本公司應將其所提出之股東提案案由及說明,列為股東會議案,不得以任何
理由增加、刪除、更動該議案案由及說明,並禁止本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4)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本公司應將其所提出之股東提案案由
及說明,列為股東會議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刪除、更動該議案案由及
說明,並禁止本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5)鄭佳佳向法院聲請,本公司應將其所提出之股東提案,列為股東會議案,
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提案排除於股東會議案外,並禁止本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4.裁定理由略為:
難認聲請人已釋明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感謝司法公正裁定,又本公司董事會一向恪遵法令,亦尊重股東提案權;
憾提案股東於董事會審查提案前即透過律師發函並散佈混淆、不實言辭予媒體,
對本公司進行惡意之詆毀,本公司籲請提案股東勿再濫用股東權利干擾公司正常營運,
以免損及本公司名譽與其他多數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