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富裔 公告本公司「湯富裔」建案民事一審判決結果提起聲明上訴狀。
日期: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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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2019-04-23 11:48: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吳穎穎等16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4.事實發生日:108/04/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吳穎穎等13人於提供擔保金額後,得假執行;將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並交還予本
公司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後,本公司將買賣價金扣除已支付之租金後金額加計法定利息
年息5%之金額返還原告;但本公司得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2)環球及林宥馨部分,因買賣不動產已登記予第三人,被告僅給付部分金額。
(3)其餘之訴駁回。
6.處理過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第一審判決,委請律師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視原告假執行擔保執行之情形應對,本公司一
切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沒有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與民國107年12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9號
詐欺案件的無罪確定判決,核民刑事司法判斷南轅北轍,出入亟大,本公司備感不服
,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