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化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
王勳聖先生董事職務乙案。
日期:2019-01-29
股票代號:1701
發言時間:2019-01-29 17:56:2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被告)為本公司及王勳聖先生、
被上訴人(原告)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7號
4.事實發生日:108/01/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
王勳聖先生於本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107年9月19日)之本公司董事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勳聖先生董事職務應予解任,本公司於107年10月17日收受
判決書,本公司提出上訴後,於108年1月29日收受駁回上訴之裁定書。
6.處理過程:略。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略。
9.其他應敘明事項: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本案係訴請法院解任
王勳聖先生於本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107年9月19日)之本公司董事職務,
惟因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4日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故本案判決及裁定
並不影響王勳聖先生依本公司107年11月14日股東會決議當選之新任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