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銳捷 代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就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之民事訴訟一審判決結果提請上訴並接獲江蘇省張家港
市人民法院寄發原告提起之民事上訴狀
日期:2019-01-24
股票代號:5256
發言時間:2019-01-24 18:14:5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聖暉工程技術(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聖暉蘇州)
被告: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下稱銳捷江蘇)。
法院名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8)蘇0582民初13407號
2.事實發生日:108/0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子公司銳捷江蘇於107年11月21日接獲大陸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
狀。原告聖暉蘇州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銳捷江蘇,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被告銳捷江蘇求償工程款人民幣2,061仟元及違約金人民幣1,629仟元,於107/12/5首
次開庭審理本案。
B.本公司於108年01月09日接獲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
(1)銳捷江蘇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1,669仟元(已扣除消防工程392仟
元),及自各應付款日期起計算之逾期付款違約金約人民幣137仟元。
(2)駁回原告聖暉蘇州的其他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用人民幣41仟元,由原告聖暉蘇州負擔人民幣8仟元,被告銳捷江蘇負擔
33仟元。
C.銳捷江蘇不服一審之判決結果,於108年01月24日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為:
(1)撤銷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蘇0582民初13407號民
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由聖暉蘇州承擔。
D.銳捷江蘇於108年01月24日接獲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發原告聖暉蘇州提起上訴
之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為:
(1)以年利率24%重新計算違約金之給付金額。
(2)請求給付原扣除消防工程金額392仟元並納入計算違約金之基數。
(3)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由銳捷江蘇承擔。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依法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
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