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晶睿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19-01-21
股票代號:3454
發言時間:2019-01-21 20:12:0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1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8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
效條件者(營收年成長率、稅前淨利年成長率,由董事長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可分別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第一年:最高既得比例50%;第二年:最高既得比例5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形
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依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達成既得條件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達成既得條件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
工死亡當日起,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達成既得條件可行使
認股權比例。
(5)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於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
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
6.其他發行條件: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與員工及其可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之需要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
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得獲配或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前一交易日(108年1月18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新台幣103
元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費用約新台幣74,41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84,478,575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目前實際流通在外
股份總數之比率約為0.86%。以所訂既得期間二年及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二年度
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8年度37,209仟元,109年度37,209仟元,對每股盈餘稀釋108年度為
0.44元,109年度為0.4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
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
(二) 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