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長天科技 108年1月16日記者會新聞稿
日期:2019-01-16
股票代號:3431
發言時間:2019-01-16 22:01:3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1/16
2.公司名稱: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今日重大訊息記者會新聞稿
6.因應措施:茲因本公司108年1月16日重訊係徐夢霞冒用公司發言人陳志朋名義發布,
且擅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於經濟部網站上(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08年1月14日)
資料顯示董事長仍係徐夢霞,與本公司108年1月12日重訊公告新任董事長曾明棋
不一致,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要求說明下列事項:
請說明目前剩幾席董事及獨立董事,又108年1月12日重訊公
告選任新任董事長之事件經過及效力為何?若已選任新董事長,為何經濟部網站上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08年1月14日)資料顯示董事長仍為徐夢霞?
說明: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有五位董事,分別為法人董事天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董事徐彰徽、方志正,及兩位獨立董事李洪茂、江美蓮。自然人董事徐彰徽,
因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依公司法第192條、第30條規定,於107年12月27日
當然解任。兩席獨立董事目前均已辭任,獨立董事江美蓮於107年12月25日辭任;
獨立董事李洪茂於107年12月26日辭任,兩席獨立董事均已合法通知公司表達辭任
之意。目前公司只剩兩席董事,分別為法人董事天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
董事方志正。
法人董事天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1月19日改派曾明棋先生擔任法人董事
代表人,故自107年11月19日起,徐夢霞已非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無行使董事
及董事長職權之餘地。因公司面臨積欠貨款等財務窘境,有倒閉危機之緊急情事,
剩餘兩席董事於108年1月11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並依公司法規定通知監察人列席,
監察人林猷川有列席參與董事會。董事會選舉事項案選舉董事長,由法人董事
代表人曾明棋提名自己,現場無人表示反對,董事均舉手同意,照案通過選任
曾明棋先生為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內容均依照公司法規定,
合法生效。董事會議決議後,公司立即發布重訊公告新任董事長為曾明棋先生。
經濟部網站上(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08年1月14日)資料顯示董事長仍為徐夢霞
之原因,係因為徐夢霞趁公司尚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前,僭稱仍為公司
董事長而去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公司大小章,並重新申請一組發布
重訊公告之晶片鑰匙,而於108年1月16日冒名公司董事長曾明棋及發言人
陳志朋之身分發布重訊,已觸犯偽造印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相關刑事責任,公司定將追究相關人等之一切民刑事責任。
請說明108年1月16日(6點49分)重訊內容,是否為發言人(陳志朋)所發布?
說明:承前所述,108年1月16日(6點49分)重訊內容並非公司發言人陳志朋所發布。
貴公司經濟部印鑑保管方式為何?有關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印鑑之用印程序為何?
說明:
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係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依照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2項「印鑑之管理部門為管理部,管理部將印鑑之種類及保管人
列明清冊,並填製印鑑保管人名冊,由各印鑑保管人在印鑑管理人名冊上簽名,
以確保管保之責任」、第4項「印鑑保管人如離職或調職,應將印鑑列入移交,
並修正印鑑管理人名冊之保管資料」、第6項「印鑑更換或新增必需呈請
最高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請總務單位代刻印,並更新或新增印鑑管理人名冊。
同時收回原印鑑」、第7項「印鑑遺失或毀損需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敘明原因
及經過,報請總經理核示,必要時得由管理單位向該印信之登記機構報備,
並依法公告作廢及重新申請辦理。廢舊、撤銷或遺失尋獲之印鑑,
保管人員送交管理單位斟酌實情予以保存或截角註銷」,及第六條第7項
「印鑑保管人如利用職務之便違法使用印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
應依規定追究責任並予以懲處」等規定,本公司之印鑑係由管理部
特定人保管,並於印鑑保管人名冊列名管理,保管人有人事異動時,
保管之印鑑會辦理移交,同時修正印鑑管理人名冊。
本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印鑑之用印程序,倘若是以更換或新增印鑑
為由,則依印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6項規定辦理;若以印鑑遺失或
毀損為由,則依印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7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自108年1月11日董事會決議選任曾明棋先生為董事長後,
辦理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大小章,均於同日一併移交新任董事長
曾明棋先生保管,徐夢霞於108年1月14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應係徐夢霞
僭稱為公司董事長,擅自向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謊稱原公司印鑑章滅失
並盜刻公司印鑑章所為之公司變更登記,徐夢霞既非本公司董事,
更非本公司董事長,其上開行為均已涉犯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及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本公司定將追究徐夢霞之一切法律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