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長天科技 董事會未經合法程序選出自稱為董事長的曾明棋無法定地位及效力
日期:2019-01-16
股票代號:3431
發言時間:2019-01-16 06:49:2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1/11
2.公司名稱: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未經合法程序選出自稱為董事長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如下
決議等。茲因曾明棋董事等二人並非公司法第203-1條之召集權人即董事長(參照附
件公司法第203-1條規定)。且本公司目前合法董事陸續請辭董事職務,以致於董事
缺額達法定三分之一以上。
是以,依據公司法第201條規定,須於6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足額董事後,始得
由補選之董事互選董事長,其程序始為合法。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實務見解,
「…苟新任董事長業經選舉產生,尚未就任,原任之董事長自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
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為止」(參照94年台抗字第685號裁定及經濟部91、11、12商字第
0九一0二二五七八00號函釋),故本公司董事長一職於董事會未依法進行推選
選任「新任董事長」就任之前,仍暫由原董事長徐夢霞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
長就任時為止,以維股東權益及公司業務運作正常進行。另,董事曾明棋等二人,
於民國108年元月11日違法召開董事會,未合法通知本公司監察人到場陳述意見,
亦違反公司法公司法第218-2條之規定(公司法附件參照),司法實務裁判判決意旨
均認為,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司法判決參照)。
綜上所述,本公司董事曾明棋等二人,於民國108年元月11日違法所召開董事會之董
事會:
因下列原因而董事會決議無效:
一、 因無召集權人即董事長,違法召開董事會而無效。
二、 因欠缺足額董事未補選,組織上不合法而無效。
三、 且亦因未合法通知本公司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而無效。
四、 爾等所進行之董事會程序無論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均認為董事會召集,違
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所為決議,應屬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925號參照)
在此,本人呼籲本公司員工能明辨是非、認清事實。倘若即刻歸附本人麾下,放棄任
何違法指令之執行,本人代表公司既往不究、仍然聘用。倘若仍不能忠誠效力公司
者,必當追究其損害公司之刑事、民事責任,絕不寬貸。
董事長 徐夢霞 108.1.15下午
附件:公司法節錄條文
公司法第201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法第203-1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218-2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
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
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實務裁判見解:
附件: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不難明瞭,
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例亦有明示。故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雖
不以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仍須就任始生效力,苟新任董事長業經選
舉產生,尚未就任,原任之董事長自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為止
(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85號裁定參照)。
董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該法人股東得另改派代表人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
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並未排除董事、監察人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當選
之情形,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而其
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該法人股東得另改派代表人,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
止。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經濟部91、11、12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五七八00號)
常務董事、董事長係由董事會推選,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並應由常務董事會
推選,故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之代表人如繼續擔任原代表人之「常務董事」或「董事
長」之職務者,仍應由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另行推選。
(經濟部57、1、2商字第○六七五八號函)
最高法院實務裁判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意旨: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係有決定公司業務執行權限之執行機關,其權
限之行使應以會議之形式為之,公司法第 203 條至第 207 條分別規定
董事會召集之相關程序及決議方法,其目的即在使公司全體董事能經由參
與會議,互換意見,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為充分
確認董事會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
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
。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該決議之效力如何,公
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參諸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賦予監察人得列席董
事會陳述意見之權利,乃在於藉由監察人所具有之客觀、公正第三人立場
,提供董事會不同觀點之討論空間,而不在於監察人是否擁有表決權,且
監察人為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須先明瞭公司之業務經營狀況,俾能妥善
行使職權,同法第 204 條因就董事會之召集明定應載明事由於 7 日前
通知監察人,以資遵循之趣旨以觀,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
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5號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
,惟董事會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
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
、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
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之趣旨,在使全體董事經參與董事會會議,互
換意見,詳加討論後,決定公司業務執行之方針。因此,公司法第二百零
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俾利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及議決公司業
務執行之計策。董事會招集,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所為決議,應屬無效。
上市公司觀測站發布資訊:
按「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及
第201條分別訂有明文。是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訂定董事
會機關應置董事五名,綜理決策本公司行政業務,符合前開公司法規定設置董事不得
少於三人之法定人數。經查,本公司董事會機關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前業經三名董事
辭任職務在案。董事會組織僅剩餘二名董事,依據前揭公司法第201條但書規定,董事
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是以,本公司董事會未於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足額董事之前,尚無權作成合法、
有效之董事會決議。縱使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及同年月12日在上市公司重大資
訊觀測站公告發布,偽稱業經董事會決議並公告事項云云。茲因上開董事會欠缺足額
法定董事人數而作成決議者,依法當然、確定無效。為免善意第三人於上市公司重大
資訊觀測站接受不實資訊及事實,特發布公告一般持股人周知。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夢霞
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訊觀測站:
茲因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董事,公司原設置董事五人,期間業經三名董事
陸續辭任職務,故董事會目前欠缺足額法定董事人數,除須依據公司法第201條召開
臨時股東會補選任董事外,其董事長一職亦因上開因素暫時無法由足額董事互推選任
董事長;再參照94年台抗字第685號裁定及經濟部91、11、12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五
七八00號「…苟新任董事長業經選舉產生,尚未就任,原任之董事長自得延長其執
行職務至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為止」之裁定及函釋意旨,本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原由天順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自然人股東徐夢霞當選。縱使原股東天順股份有限公司經改派其
他法人董事任職,惟仍須經由本公司董事會依據章程規定選任出新任「董事長」一
職。是以,本公司董事長一職於董事會未依法進行推選選任新任董事長就任之前,
仍暫由原董事長徐夢霞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為止,以維股東權益及公
司業務運作正常進行,特此周告通知。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