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華映 澄清媒體報導-2
日期:2019-01-14
股票代號:2475
發言時間:2019-01-14 19:02: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1/14
2.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6.報導內容:華映重整案,6大疑點未釐清。
7.發生緣由:
據報導本公司法務長林敏浩律師被選任為破產管理人,令銀行團感到重整可能有
「預謀」云云,有時序倒置及憑空臆測等違誤,本公司鄭重澄清,絕無此事。
首先,上述報導所述,僅為京城銀行單一銀行片面之詞,並非銀行團之整體意見。
本公司林敏浩法務長具有臺灣及美國律師資格,大陸及美國頂尖學歷,並在國際重
大訴訟及談判有豐富經驗及傑出實績,法院因肯認林敏浩法務長之專業能力,選任
其為復興航空之破產管理人。本公司認為法院這項選任對於公司形象名聲有正面助
益,且符合本公司重視之人才培育,爰予同意,樂觀其成。再者,本公司對於主管
首重要求績效,林敏浩法務長到任迄今,對於本公司有重大貢獻,尤其在國際反壟
斷案、專利授權及訴訟、複雜投資及交易等方面,而且無論被選任破產管理人前後,
其工作表現持續優異。
復興航空破產與本公司目前聲請重整,沒有任何關係。法院早於106年11月間即已展
開復興航空破產管理人之選任及徵詢作業,並於當時詢問林敏浩律師意願,這個時點
距本公司因財務週轉困難而聲請重整超過一年之久。何況當年度(106年)本公司仍有
新臺幣30億元盈餘,財務狀況尚稱正常,若如京城銀行所主張,本公司豈不未卜先知,
早已預知一年後將陷於財務困難?京城銀行之主張,顯屬無稽。實則,法院歷經超過
半年慎重嚴謹之審理及選任程序,於107年6月作成選任決定,稟持客觀、公開、公平
及公正代表國家司法正義,任何人不可能控制法院決定,京城銀行不應為其私利,胡
亂影射。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