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假處分裁定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福興投資(股)公司2536
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抗告
股票代號:1435
發言時間:2024-01-11 17:59:0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 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負責人黃立中)
相對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3/01/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緣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檢查人就出售福興投資(股)
公司股份交易案相關之一切財務、業務事項暨時任經營團隊執行業務等疑
義為查核(盡職調查),繼而本公司委任之檢查人就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
交易案出具檢查報告,特指明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交易案有損害本公司
與股東權益之虞,並涉嫌非常規交易。就此,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決議就
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交易案追究相關人等之法律責任及一切必要法律行為
,故本公司前於112年06月30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
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
損害賠償在案。
二、承上,為避免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負責人黃立中)在上開訴訟程
序進行時,恣意違法處分福興投資(股)公司之股票,損及本公司及股東
權益,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嗣本公司於112年
08月08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准予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福興
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
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民事裁定,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續
接獲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其持有之福興
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
處分行為。
三、案經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6.處理過程:
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之抗告,維持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假處分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福興投資(股)公司
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
民事裁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請求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
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投資(股)
公司股份/損害賠償事件,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