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灣高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本暨股息訴訟案
日期:2018-12-20
股票代號:2633
發言時間:2018-12-20 16:58:4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 訴 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
4.事實發生日:107/12/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板信商銀起訴請求本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
自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開請求金額為其所持有
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之股息。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本公司股本10,000,000元敗訴、股息1,572,603元
勝訴(板信商銀就股息敗訴部分未再上訴而告確定),本公司就股本敗訴部分不服
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板信商銀股本10,000,000元,及自民國
10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公司就敗訴部分仍有不服,
續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審理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3)板信商銀於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另追加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自96年1月5日起
至104年8月6日止之甲種特別股股息4,293,151元,連同前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股本
部分爭議,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進行審理中。
6.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板信商銀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序,有關
本公司與板信商銀間之甲種特別股股本暨股息訴訟終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