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灣高鐵 苗栗城北里公害糾紛訴訟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日期:2018-11-23
股票代號:2633
發言時間:2018-11-23 18:33: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被選定人吳阿福等7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訴字69號
4.事實發生日: 107/11/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苗栗城北里居民詹春旺等54人以本公司苗栗縣通霄鎮高鐵行車路段未設置完善之隔音設
備為由,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公害糾紛損害賠償事件,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
糾紛裁決委員會民國104年6月24日以104年度裁字第104004486號裁決書,裁決本公司應
賠償胡復朝等26人共計新台幣8,338,000元,本公司不服,爰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
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之訴。
6.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本公司於今日收受民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
確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於民國104年6月24日環署裁字第
1040004486號裁決書所認定被告對原告如該裁決書附表所示之新台幣8,338,000元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被告是否提起上訴,
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