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代子公司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事宜
股票代號:3711
發言時間:2023-08-28 21:32:4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25
2.發行期間:實際發行日期將於股東大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業務、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被激勵的相關員工;
不包含公司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23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232,000單位
7.認股價格:人民幣14.54元/股
8.認股權利期間:
本計劃的有效期自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日起至認股權人全部認股或認股權憑證註銷完
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
本計畫授予的員工認股權憑證自授予日起滿12個月後,認股權人應在未來24個月內分
兩期認股,每期為12個月,認股比例皆為50%。在認股期內因未達認股條件的員工認股
權憑證,不得認股或遞延至下期,並由公司按本計畫規定註銷。在認股期結束後,未
認股的員工認股憑證應當終止認股,公司將予以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認股權人離職:
a.因主動辭職、公司裁員、勞動合約/聘用協議到期不再續約、協商解除勞動合約或聘
用協議、公司辭退等原因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認股權人已獲准但尚未認股的員工認
股權憑證終止認股,由公司註銷;其未獲准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作廢,由公司註銷。
b.認股權人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1)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已獲准但尚未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繼續保留認股權
利,其未獲准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作廢,由公司註銷;
2)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對認股權人已獲准但尚未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終
止認股,其未獲准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作廢,由公司註銷。
(2)認股權人退休
依國家及公司規定正常退休者:已獲准但尚未認股的認股權憑證繼續保留認股權利,
其未獲准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作廢,由公司註銷;退休返聘者:其已獲授的員工認
股權憑證完全依照退休前本計畫規定執行。返聘後認股權人無個人績效考核的,其個
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認股條件;有個人績效考核者,其個人績效考核仍為認股條
件之一。
(3)認股權人身故
a.執行職務身故者,已獲准但尚未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將繼續保留認股權利,並由
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認股權,其未獲准認股的認股權憑證作廢,由公
司註銷;
b.因其他原因身故者:已獲准但尚未認股的認股權憑證終止認股,其未獲准認股的認股
權憑證作廢,由公司註銷。
(4)其它未約定的例外情況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認定,並確定其處理方式。
11.其他認股條件:
(1)公司考核指標:
第一個認股期的指標為2023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2023年溫室氣體排
放減少量大於或等於3,752.5公噸,第二個認股期的指標為2024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
益率不低於10%、2024年溫室氣體排放減少量大於或等於3,752.5公噸。
(2)個人績效考核指標
當年度個人績效考核指標達S及以上者可以按照當年度的可認股股數進行認股;當年度
個人績效考核為S-及以下者不得認股,由公司註銷。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或法律、政府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若在認股前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或配股等事項,應對認股價格
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認股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的比率;
P為調整後的認股價格。
(2)配股
P=P0×(P1+P2 × n)/[P1 ×(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認股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
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公司總股數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認股價格。
(3)派息
P= 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認股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含稅);P為調整後的認股價格。
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價格不做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公司董事會在可認股日之前確定本激勵計畫的認股方式,並向認股權人告知具體
的操作方式。對於滿足認股條件的認股權人,按照董事會確定的認股方式認股,
對於未滿足條件的認股權人,由公司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認股相應的員工認股權憑證。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環旭電子進行本交易依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可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網站查詢。
(2)為使訊息揭露時間一致以保障台灣及上海兩地投資者權益,本公告發布日期配合
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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