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許可董事競業行為
股票代號:5209
發言時間:2023-05-30 19:54:25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2/05/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中鼎工程(股)公司代表人吳國安
董事:中鼎工程(股)公司代表人陳漢宗
董事:陳寶郎
董事:詹火生
董事:呂學錦
獨立董事陳雄文
獨立董事詹文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
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議案業經已發行股數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陳漢宗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新鼎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普陀區大渡河路168弄26號7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研發,設計,製作計算機系統和網路應用軟件:
銷售代理及自產品;提供相關技術諮商詢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