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晟德四,
代碼:41234)暨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晟德五,
代碼:41235),發行屆滿三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股票代號:4123
發言時間:2023-05-12 17:43: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12
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及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A.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
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滿3年為債券面額之100.75%。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2年9月7日。
(三)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12年8月8日起至112年9月7日止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四)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
賣回通知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8月7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
(即112年9月6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
(六)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2年9月14日)將賣回價款扣除
稅款、補充保險費及郵匯費後匯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
B.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
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滿3年為債券面額之102.27%。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2年9月8日。
(三)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12年8月9日起至112年9月8日止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四)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
賣回通知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8月8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
(即112年9月7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
(六)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2年9月15日)將賣回價款扣除
稅款、補充保險費及郵匯費後匯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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