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2756
發言時間:2023-05-12 13:31:3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
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認定之。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8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其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2) 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行使比例
時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3)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離職 (含資遣、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
法不得行使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 (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
法不得行使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 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調職:
如認股人自請調動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
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調職之影
響而變動。
(5) 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不得行使其間,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
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6)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
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
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於除息調整日,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
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
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牌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
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將於每季召開董事會訂定增資基準日,並於增資基準日起算十五日內,
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
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如需變更原發行與認股辦法,應釐清適法性暨對
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在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與員工為適法之處理,並於發行與認
股辦法變更後公告及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若修改內容影響股東權益,則應由
股東會決議同意後為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