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開 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
本公司除依法進行蒐證,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
以重訊聲明澄清
日期:2023-05-03
股票代號:2841
發言時間:2023-05-03 18:26: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03
2.發生緣由: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
本公司除依法進行蒐證,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訊聲明澄清。
3.因應措施:聲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本公司除依法進行蒐證,
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訊聲明澄清。
二、台開集團擬於2023/6/26依法進行董監事改選之重要事宜。
本公司經營團隊基於善良管理職責,在董監事改選之前,為確保全體股東權益,
避免遭職業股東私下混淆視聽,以不實訊息意圖低價收購持股或委託書,
須恪盡職權對全體股東暨社會投資大眾做公開資訊說明,以正視聽。
三、本次召集股東大會,除進行例行之董監事改選之重要事務,
尚包含討論撤銷公開發行等相關提案之股務議程。
四、撤銷公開發行市場之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156條之2,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撤銷公開發行市場之利基:
(一)股權結構:集中經營權與所有權,避免公司遭職業股東,
以稀釋股權或衍生非合意併購之風險情況發生。
(二)租稅法令:法律規範相對單純,各項租稅規劃彈性空間優於公開發行公司。
(三)營運成本:基於優化成本考量,可減少律師、股務代理及承銷商等勞務費;
有效降低內部人事、管理及行政總成本。
(四)資訊保護:有效保護內部人事資料、當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等人事變動或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
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發生變動者,避免再次發生職業股東,意圖以內線交易大幅
取得股權佔比損害全體股東權益及影響公司商譽。廠商及顧客較不易輕易取得公司
資訊,減少商業競爭之降價壓力。
(五)個資隱密:依據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加速決策:大股東及董監事所受法令限制較少,依法執行令行禁止。
(七)股價壓力:避免職業股東以短期套利交易取得股權佔比優勢,
於公開市場散佈不實訊息,意圖眾口爍金,積毀銷骨,損害全體股東權益及公司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