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6104
發言時間:2023-05-02 18:58:4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二種既得條件,
第一種之發行總數為25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新台幣2,500,000元;第二種之發行總數為250,000股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2,500,000元。
合計二種既得條件之總發行股數為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一)本次的發行辦法有二種既得條件,其既得條件分述如下:
第一種: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於下述
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考核
至少為「3」(含)以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2年:50%。
任職屆滿3年:50%。
第二種:本公司高階主管(副處長職級(含)以上)自獲配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即日起,任職屆滿4年當日仍在職,且任
二年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考核為「5」,則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比例為100%,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之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或保密合約,或違反公司治理守則、誠信經營
守則、資訊安全規則或競業禁止等情形且違反情節重大者,
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如遇繼承之情況,依本公司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及得獲配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過
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所擬訂之
標準,由總經理擬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份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所述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
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
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的利益與
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以董事會召集通知前一日(民國一一二
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本公司收盤價(每股128元)暫估總費用化
金額約為新台幣 59,520千元,依既得期間攤提,每年設算費用
化金額於民國一一二年至一一六年分別暫估為 6,613 千元、
19,840 千元、17,360 千元、10,747 千元及 4,960 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比率約為 0.55%,暫估民國一一二年至一一六年費用化
後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 0.07 元、0.22 元、0.19 元、
0.12 元及0.05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
工屬中華民國籍者,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
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
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為其
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
(三)獲配之限制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享有參與股利、股息及資
本公積之分配權暨現金增資認股權;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
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
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四)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委託股票信託保管機
構進行,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
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之移轉、處
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辦法所為之行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實際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
同。嗣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