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子公司”瀋陽”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戰略合作協議”相關訴訟案
股票代號:3191
發言時間:2023-04-20 14:21:4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瀋陽大東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
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遼0104民初5321號判決書。
4.事實發生日:112/04/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孫公司和昌未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
限公司、瀋陽大東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10月31
日簽訂”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智略合作協議”。孫公司已支付
人民幣500萬元,但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
未交付合同約定的26塊停車場地,經查合同約定的場地瀋陽大
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並未擁有經營及管理權益,嚴重
違反合同約定。2020年8月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在孫公司不知情的情形下拆除孫公司的設備並和案外人合作經
營,使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6.處理過程:孫公司向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遼
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解除”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智略
合作協議”合同,及向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解除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請求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
限公司返還人民幣500萬元及賠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遼寧大
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為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之
發起人,無履行出資義務,故承擔連帶責任。瀋陽大東國有資產
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為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之股
東,無履行出資義務,故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經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孫公司敗訴,故相關的
補充和連帶責任,法院亦一併不予支持。但2022年中級法院撤銷
此判決發回重審,2023年4月11日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重新作
出判決:1.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2.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
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給付孫公司實際投入損失人民幣
5717653.38元;3.駁回孫公司之其他請求。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需自付案件受理
費人民幣111800元;對方不上訴狀況下可收回原有的投資款,增
加孫公司其他收益人民幣5717653.38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對方是否上訴再研議如何因應。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