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111年第4季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
股票代號:8101
發言時間:2023-03-31 16:38:1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
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華冠公司及其
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
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
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
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主要估計及假設請詳合
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及存貨評價相關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
華冠通訊集團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由於科技進展汰換速度快,
且新產品及生產技術更新可能會讓消費者需求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存貨淨變現價值
估計需仰賴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係屬具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因此,存貨評價為
本會計師執行華冠通訊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存貨評價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含(但不限於)瞭解華冠通訊集團所採
用之存貨評價政策,並檢視其是否已按既定之會計政策執行;抽樣存貨庫齡之正確
性並分析存貨庫齡變化情形;檢視過去對存貨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並與本期估
列存貨備抵損失之方法及假設作比較,以評估本期估列存貨備抵損失之方法及假設
是否允當。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六)及四(十九)
,主要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及明細及變動情形請詳合併財務報
告附六(七)。
華冠通訊集團屬於高資本支出產業,產能備置為該產業發展所必須,然受主要原料
價格波動及市場需求緊縮之影響下,獲利情況波動較大,因此,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減損之評估係屬重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過程包含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決定評價方式、選擇重要假設及計算可回收金額等,以上各項均須仰賴管理階層
之主觀判斷,係屬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評估。
本會計師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估計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含(但不限於)評
估華冠通訊集團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內外部減損跡象,取得管
理階層委託外部專家出具之減損報告;檢視期後重大交易事項,辨認報導日後是否
存有任何影響減損測試之事項。
三、關係人交易
有關放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九),相關交易及資訊揭露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七。
華冠通訊集團與關係人間之交易頻繁,考量與關係人間之交易可控性較高,且關係
人交易條件之合理性及其商業實質將對該等交易於合併財務報告之表達存有重大影
響,因此,本會計師將關係人交易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係人交易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含(但不限於)取得華冠通訊集團管
理階層提供之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其聲明所有關係人交易均已提供查核之客戶聲明
書;檢視各項關係人交易人類型,核對或抽核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所列之各項關係人
交易之原始憑證或相關文件、詢問管理階層以瞭解與關係人交易之原因及其交易價
格依據與合理性、檢視關係人交易產生之應收付款項之實際收付款情形,考量上述
所取得之各項證據評估管理階層主張其關係人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之合理性;發函詢
證關係人,並就回函結果與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所列內容核對;檢視重大期後事項,
是否會有影響對原關係人交易之處理者;檢視各項關係人交易是否已於合併財務報
告做適當之揭露。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一)所述,華冠通訊集團截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累計虧損為新台幣447,196仟元,達實收資本額61%,流動負債已超過流動
資產為新台幣123,230仟元,負債比率達62%,該等情況顯示華冠集團繼續經營之
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
查核,並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
定性段落及其他事項段之查核報告在案。
如財務報表附註六(六)所述,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部分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
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
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
查核報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前
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368,544仟元,佔資產總額為47%,於民國一一
一年度所認列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損益份額為新台幣13,835仟元,佔
稅前損益之9%。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一一一年度及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
經本會計師及其他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及其
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
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
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
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華
冠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
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
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
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冠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
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信永中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郭鎮宇 (108)金管證審字第1080305189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陳光慧 (107)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892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31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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