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京華堂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7年度現
金增資案 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作業相關事宜
日期:2018-11-16
股票代號:1267
發言時間:2018-11-16 15:25:3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11/1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案,業奉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181號函核准。
3.因應措施:為確保員工及原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因延長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本公司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及員工。
(三)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預計為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迄一○七年十
二月十日止。
(四)申請方式:
(1)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預計為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
認購人,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請填具「繼續認購聲明書」(附件A),預計於一○七
年十一月九日起迄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
本公司股務窗口(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58巷52號一樓),逾期未送(寄)達者,
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2)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預計為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購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附件B),檢附認股繳
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預計於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迄一○七年十二
月十日,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窗口(台北市內湖
區瑞光路258巷52號一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
(3)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預計為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前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
工,如因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而欲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
請於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迄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與本公司聯繫,本公司將再提
供「認股繳款書」,並請至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代收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
繳納認購股款,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
(五)原認購股款之員工及原股東選擇退還股款者,其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
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35%(註一)/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7.11.05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退回款項之
日期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六)本公司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一○八年二月十五日募集資金完成,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員工及原股東所繳納之股款,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35%(註一)/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7.11.05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退回款項之
日期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4.其他應敘明事項:願負責補償承諾書
本公司一○七年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453,96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總額新台幣34,539,68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七年八月二
十九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254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11元溢價發行。
惟因客觀環境影響及考量市場環境變化,致無法順利於三個月內募集完成,為順
利募集本次資金,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董事長核准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
限三個月至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若因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
權利受損,本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書人:唐上文
中華民國 一○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