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芯鼎 本公司奉准調整107年第一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暨補償
作業相關事宜
日期:2018-11-12
股票代號:6695
發言時間:2018-11-12 20:03: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11/12
2.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7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19170號函核准。
3.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
期間,對已繳款之投資人權益恐造成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 107年11月16日下午5點整。
(三)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
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
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徵
詢單, 於107年11月16日下午5點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電話:(02)2371-1658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1.065%計算之。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 諾 書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七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7年8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2806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18元溢價發行。本公司業於107年07月
26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原股東認購不足時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並擬
向 貴局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若因此致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
權利受損部分,經確認無誤,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負 責 人: 詹文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