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
股票代號:4419
發言時間:2022-12-15 15:03:3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1/12/16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111年6月21日股東常會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11年12月14日證櫃監字第1110012973號函核准申報生效,
茲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規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
規定,訂定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46,578,917股(含私募股
票31,85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65,789,170元(含私募股
票318,500,000元)。
三、本次減資新台幣93,157,840元(含私募股票63,7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9,315,784股(含私募股票6,370,000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及改善財務結構;依
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20%。
四、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總金額:減資後換發股數37,263,133股(含私募股票
25,480,000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372,631,330 元(含私
募股票254,800,00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減資後未滿
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依面額發放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上述畸零股款將做為股票劃撥手續費
,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本次減資基準日前
,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而須調整減資比率,或本減資
案如因法令修訂、主管機關核示或為因應其他客觀環境變動而需修正,授權董事長
處理之。
六、預定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2年2月15日。
(二) 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自112年2月16日至112年2月24日止。
(三) 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2年2月19日。
(因適逢例假日,臨櫃辦理提早至112年2月17日下午4時30分止)。
(四) 舊股票停止辦理過戶期間: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2月24日止。
(五) 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2年2月24日。
(六)新股票上櫃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櫃日):112年3月1日。
(七) 自新股票上櫃買賣日起,原舊股票即終止上櫃,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八)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七、換發程序及手續:
請股東備妥下列各項資料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
(一)本公司已全面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
股東,儘速至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1)舊股票(2)本公司寄發之換發通知書(3)原留
印鑑(4)集保帳號,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理部換發(劃撥至集保帳戶)。
(三)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1)舊股票(2)過戶申請書(3)買進報告書或交易
稅單(4)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5)集保帳號,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後,再辦理
換發。
(四)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得上櫃買賣部份),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不需辦理
任何手續。
(五)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務代理部,電話(02)2702-3999。
八、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2/02/24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2/2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2/24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2/3/1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11,783,133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
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31.62%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後辦
理之。111年6月21日股東常會通過,若因事實需要、法令規定或經主
管機關審核必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