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前董事長吳炳松經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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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2022-12-13 18:50:3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炳松(本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
4.事實發生日:111/12/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吳炳松先生,前遭檢察官依違反證券
交易法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民國109
年2月24日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全案上訴三
審中。
6.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託律師再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吳炳松業已於110年8月5日離職,並對此判決提出
上訴。目前本公司營運活動正常並悉按有關規定辦理,本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
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年12月13日知悉二審辦決書,依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