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展旺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11-09
股票代號:4167
發言時間:2018-11-08 20:30: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
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年,且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
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可執行50%認股權利,屆滿第三年後累計可執行100%認股權利。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勞動契約、競業禁止
、保密義務、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依情節之輕重就其全部或
部分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當日之前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存續期間內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所述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員工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退休
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
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
(七)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
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
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7)每股時價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註銷
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每股發放金額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
註:每股時價之訂定,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認購外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行使請求書」,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
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
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於每季至少
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
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