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科嶠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日期:2018-11-01
股票代號:4542
發言時間:2018-11-01 15:35:0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6,268,60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02~108/01/0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3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擬
訂定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依107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上限為新台幣
256,269仟元。
(4)預訂買回之期間:自107年11月2日至108年01月01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8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至32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3%。
(9)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0股;新台幣0元。
(10)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2)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詳附件四。
(1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五。
2.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人執行庫藏股買回之相關事宜。
3.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
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一、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
二、內容: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
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
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
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
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三、核准與實施
本辦法經由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11月1日第八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
份8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8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9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6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
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