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光禹國際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披露
其不服貴州省黔東南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
結果,擬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日期:2022-06-22
股票代號:6595
發言時間:2022-06-22 20:25:1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
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黔26 民終766號(二審案件編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
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
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
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
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
院提出上訴,當地委任律師於111年6月22日查詢判決結果並通知公司該二審判決
駁回了新字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6.處理過程:
(一)二審判決理由要點:
1.二審判決之判決理由並未明確其法律依據。
2.二審判決理由基本重複一審判決,認為是新字公司的行為導致暢達合同目的
不能實現。
(二)二審判決存在的問題:
1.判決理由未回應新字公司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具體依據哪一項相關的合同
規則判定暢達公司有解除權。
2.二審判決未認定暢達公司不能按約交付場地的違約行為。
3.同一審判決一樣,二審判決錯誤將新字公司為避免雙方損失擴大將合同項下貨
物異地存儲的行為認定為導致暢達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原因之一。
4.新字公司擬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再審請求如下:
(1)請求撤銷編號為(2022)黔26 民終766號(二審案件編號)。
(2)請求改判:駁回暢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新字公司的反訴請求,要求暢達
公司支付發貨款人民幣455萬元、倉儲及運輸費用人民幣50萬元。
(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暢達公司承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新字公司擬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以維護公司
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