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光禹國際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貴州省
凱里市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日期:2022-04-07
股票代號:6595
發言時間:2022-04-07 18:56:3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
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1)黔2601 民初10409號(一審案件編號)
4.事實發生日:111/02/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
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
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
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故新字公司於2022年2月中
連假結束後始收到判決書。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
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
院提出上訴。
6.處理過程:
新字公司已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提出上訴,主張因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適用法律錯誤,作為違約方的暢達公司無權解除合同,作為守約方的新字公司有
權要求暢達公司支付貨款,上訴請求如下:
(1)請求撤銷編號為(2021)黔2601 民初10409 號的一審判決。
(2)請求改判:駁回暢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新字公司的反訴請求,要求暢達
公司支付發貨款人民幣455萬元、倉儲及運輸費用人民幣50萬元。
(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暢達公司承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新字公司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以維護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