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華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1-06-18
股票代號:6657
發言時間:2021-06-18 16:39:5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6/18
2.發行期間:於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
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2)本公司依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千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屆滿二年後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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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2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3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4年(第五年起)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或工作規則等,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日可以行使全部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八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八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
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子公司時,得延續其權益,並比照原有之規定辦理。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現金增資、股票分割、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私募等致普
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
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b.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c.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d.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認股
價格。
(3)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調降後轉換價格=
調降前轉換價格 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定相關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第八條第
一項所訂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認股權
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
a.「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無償配股
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b.「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該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
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後至該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有償配股
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該有償配股基準日止之期間。
c.其他本公司公佈或法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2)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
(3)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
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
(4)認股權人如未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該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
失其效力,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5)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以董事會核准日期為申請換發
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6)本公司將依照適用之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
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2)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
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衝突者,悉依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
程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