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芯鼎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日期:2021-04-22
股票代號:6695
發言時間:2021-04-22 16:48:4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
(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惟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載
明如下:
A.選擇方式與目的
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應募人之選擇,以對本公司能直接或間接助益
為首要考量,將擇定有助本公司開發市場、產品銷售、技術合作,並能挹注本公司之
獲利,對股東權益實有正面助益者。
B.必要性:
引進私募資金可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強化資本結構及提昇營運效能,擬引進對本
公司技術、產品或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C.預計效益: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可協助公司拓展營運規模,加速本
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有效提昇股東權益,並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總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為限,
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兩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
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
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3)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
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
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11.參考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
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
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
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
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興櫃或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評估選定應募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
(2)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
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
他相關未盡事宜,若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而
需變更或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
(3)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擬提送一一○年股東常會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