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佳世達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日期:2021-03-19
股票代號:2352
發言時間:2021-03-19 00:06:16
說明: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以下同)110年3月18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佳世達」)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157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碩」)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聚碩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109年12月9日至110年3月18日止(以下簡稱「延長期間屆滿日」)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聚碩普通股
9,417,867股,累積應賣股數已於110年2月3日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
且依公平交易委員會110年2月3日所發佈之新聞稿,公平交易委員會
已於110年2月3日第1526次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佳世達與聚碩結合。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達成,已於110年2月3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並於110年2月4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1)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30,841,239股
(2)實際成交數量:30,841,239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
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委任機構」)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
(含第5個營業日)以內 (即110年3月25日(含)前)支付收購對價予應賣人。
(2)方法:
A.對價支付方法:本次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
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
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
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B.對價計算方法: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
乘以每股應支付之收購對價(新台幣45元),即為收購對價。
惟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所
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
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
其中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
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
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
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
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所得稅以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3)地點: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
或寄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將由受委任機構於延長期間
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第5個營業日)
(即110年3月25日(含)前)以內辦理交割。
(2)方法:由受委任機構自「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9203)059600-8)撥付至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明水路700號。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不適用。
公開收購人本次預定收購最高數量為聚碩普通股38,000,000股,
截至民國110年3月18日止,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為30,841,239股。
故無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最高收購數量,致應賣人應賣股數
無法全數賣出之情形。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