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佳世達 公告本公司延長公開收購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期間
日期:2021-01-22
股票代號:2352
發言時間:2021-01-22 14:53: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22
2.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碩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3.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4.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
本次預定收購聚碩公司普通股數量為38,000,000股
(以下簡稱「預定收購數」),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
民國(下同)109年11月20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總數188,357,336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20.2%之股權(38,000,000/ 188,357,336股≒20.2%);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9,417,867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
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
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
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
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就、且本次公開收購
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
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
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
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
低於2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
2股至壹仟股(含)以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
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
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
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
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
無法全數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
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故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
每股普通股對價為現金新臺幣45元
6.原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 時30分止。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7.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至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3 時30分止。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8.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之理由:
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之一,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檢具相關文件向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惟截至今日(即110年1月22日)止,公開收購人尚未取得
公平會之縮短、延長、禁止結合或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或
不禁止結合決定,且公開收購人預期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
(即110年1月27日)前,尚無法取得公平會之不禁止結合決定。
故依法公開收購人有正當理由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延長原公開收購期間。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開收購人於110年1月22日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共50日。
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將至110年3月18日止
下午3 時30分止。
另本次公開收購案之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仍預定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支付收購
對價。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已就公開收購延長期間,出具以
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
其履約保證函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9日止,
惟本收購案先前公告之履約保證函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至
民國110年1月28日止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