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穎崴 本公司對旺矽公司民國110年2月4日重訊內容之澄清
日期:2021-02-05
股票代號:6515
發言時間:2021-02-05 14:16: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2/05
2.公司名稱: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4日得知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
矽公司)發布重大訊息,內容略謂:本公司同年月3日所發布之重大訊息,
內容恐有誤導之虞,本公司「負責人個人」雖經法院裁定駁回交付審判聲
請,然「本公司」業經檢方起訴,旺矽公司並已對本公司等提起民事求償
新台幣1億5千餘萬元云云。本公司說明如下:
本公司前經旺矽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檢方起訴,目前民,刑二案均由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旺矽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追加起訴同時聲請
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等情,本公司均依法規指示,發布重大訊息,並無任何
隱瞞或不實之處。本公司同年月3日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旨即明確揭示
「『本公司負責人』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說明欄第1點亦清
楚載明當事人為「本公司負責人王嘉煌先生等5人」,而且涉及之法律程序
屬於「交付審判」,與本公司目前與旺矽公司所涉及審理中之民事及刑事
訴訟,純屬二事。
為免投資人就此之事實及法律有所誤解,再就「本公司負責人」王嘉煌遭
旺矽公司提出刑事告訴案件部分說明如下:
旺矽公司對於本公司及負責人王嘉煌等曾提起「刑事告訴」,本公司負責
人王嘉煌先生先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王嘉煌先生並無
犯罪嫌疑而不起訴;旺矽公司不服而依法提出「再議」之聲請,案件轉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審核,認為新竹地方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合
法妥適,因而駁回旺矽公司之「再議」聲請;旺矽公司仍不服,遂依法向
新竹地方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經新竹地方法院審查,再次確認
上開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之合法與正當性,因此駁回旺矽公司
之聲請。至此,就「本公司負責人」王嘉煌先生之刑案部分,所有法律程
序已告終結,經過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法院三次確認,其清白可謂
昭昭。至旺矽公司對於「本公司」提起之民,刑事訴訟,本公司不對審判
中案件進行任何評論,期待訴訟程序早日終結,還本公司之清白。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