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強茂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日期:2021-01-25
股票代號:2481
發言時間:2021-01-25 13:54:41
說明: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10/01/25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24號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22145016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14,583,162股(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每股新臺幣105元整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00分(下稱「收購期間
開始日」)至民國110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收購期
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10.公開收購之目的:
被收購公司之未來發展策略與本公司拓展目標領域一致,本次公
開收購目的係為與被收購公司締結策略夥伴,促成優勢互補。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1)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00分至民國110年2月
25日下午3時30分止。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
購說明書。
(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總計14,583,162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當被收購公
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9年
11月25日最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72,915,808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20%之股權
(14,583,162/72,915,808股≒2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645,791股(約當於被收購公
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
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
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
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
數;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
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壹
股至壹仟股(含)以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應
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按各應賣
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比
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
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售之
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應賣有價證券
之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
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
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
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3)公開收購對價:
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05元整(下稱「收購對價」)。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
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
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其
中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
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
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
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
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所得稅以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
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4)收購對價支付日: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
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
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
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
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
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
至集保結算所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
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
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
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
(5)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
效之事項: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公開收購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應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110年
1月25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提出申報。
(6)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
不得撤銷其應賣。
(7)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公開收購說明
書之網址為:
a.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1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公開收購專區)。
b.凱基證券之網頁:http://www.kgieworld.com.tw
12.受任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機構地址:臺北市明水路700號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比例
時仍予以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14,583,162股,約當被收購公司
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9年11月
25日最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72,915,808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20.0%之股權
(14,583,162/ 72,915,808股2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
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645,791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
全部股份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
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
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
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
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說明請詳11.公開
收購之條件(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
(1)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
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之「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
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14,583,162股,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9年11月25日最後
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72,915,808股(下稱「全部股
份總數」)之20.0%之股權 (14,583,162/72,915,808股20%);惟若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645,791股(約
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
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
(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
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
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因此,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
分出售之風險。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請詳11.公開收購之條件(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
高及最低數量)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各應賣
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外國人收購本國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
核准」或「已核准」):無
17.是否有涉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事業結合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
「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無
18.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
(請於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揭露法律意見書
全文):申報書件業經宏鑑法律事務所王傳芬律師及呂雅婷律師審核並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業經本公司洽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行)出具以
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請詳27.其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
之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證明文件及其
償還計畫: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05元整,所需現金對價總計
為新臺幣1,531,232,010元。公開收購人係全數以自有資金支應。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有價證券為
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
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
之價格及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不適用
22.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
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
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
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無
23.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1)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
業日)以內撥付。
(2)方法
如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
日)後第2個營業日下午3時30分(含)前,將應支付予應賣人之總
收購對價足額匯入凱基證券指定之銀行帳戶。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
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
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
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
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
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
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
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
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
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24.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05元整,所需現金對價總計
為新臺幣1,531,232,010元。公開收購人係全數以自有資金支應。
25.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
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2)
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
較情形。(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
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
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
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
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經綜合考市場上客觀資訊,並審慎考量市價法、股價淨值比
法、本益比法,並經非量化調整後,本案評估凡甲公司每股
股權價值應介於新台幣92.18元至新台幣109.45元間。本案
強茂公司擬以公開收購對價每股新台幣105元取得凡甲公司
普通股股權,其收購價格介於前述所評估之每股價格區間
內,應屬允當合理。
(2)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
比之比較情形:
請詳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
價報告內容及結論:不適用
(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
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
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不適用
26.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括(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
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來致力於半導體二極體
、三極體及晶圓、元件之製造生產及銷售,近年來專注於工
業暨車用高階半導體功率元件之IGBT, Mosfet, 高壓
SuperJunction 晶圓研發及製造,並佈局第三代半導體材料
碳化矽(SiC),可應用於資料中心、工控、車用、電動車及
5G等高階市場;被收購公司為連接器研發、製造及銷售之廠
商,主要終端應用為伺服器、筆記型電腦、汽車、工業、網
通設備等,被收購公司之未來發展策略為擴大電動車、伺服
器及可折式高速線等市場,與公開收購人拓展目標領域一致。
故公開收購人擬依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標的公司普通股股份
,整合雙方公司資源,擴展並深耕終端應用伺服器、筆記型
電腦、汽車、工業及網通設備等客戶,發揮合作互利優勢、
提供客戶更完整的產品及服務,增加公司長期投資獲利、
提升資產及股東權益報酬率。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除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另有載明者外,於本公開收購說明書
刊印之日, 就公開收購人目前所知及預期,並無其他影響
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或與併購相關之
重大事項:
(1)本公司委請宏鑑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傳芬律師及呂雅婷律師
出具之法律意見:請詳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如下:
履約保證函
茲因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
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之已發行流通在外股份(以下稱本收購案),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
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
具履約保證函予受益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受益人),故本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
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金額:新台幣壹拾伍億參仟壹佰貳拾參萬貳仟壹拾元整。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第三條
所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
之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
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戶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
收購專戶(凱基銀行中山分行),帳號:
0000-11-1861600-0)。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
延撥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
辯權。本行同意依本函對受益人獨立負責,任何公
開收購人與本行間之法律關係、糾紛或任何往來,
皆不影響本行應依本函履行對受益人所負擔之義務。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涉
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本
函下之權利。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10年01月26日起,至下述任
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責任即自動解除:
1.民國 110年 03月 03日(即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
3個營業日,倘有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則為延長
之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3個營業日;如發生天災
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得至
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所稱情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
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受益
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民
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
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負責人(或代理人): 方秋蓮 資深協理
地 址: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7號1樓、7樓、8樓、B1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