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建舜電 代子公司互動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
109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0-12-21
股票代號:3322
發言時間:2020-12-21 14:35:1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21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發行之日起或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發行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
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務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或其它管理參考之條件因素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
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9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110年7月31日,不得轉讓、質押、贈予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
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至 110年 7月31日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
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退休及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退休及資遣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於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於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4.非職災死亡: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
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權利期間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權利期間內行使之。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股票
分割致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減資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本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現金股利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至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辦理資本額變
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利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
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