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泰創工程 代重要子公司太創能源(股)公司公告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0-12-18
股票代號:6750
發言時間:2020-12-18 16:47: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18
2.發行期間: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資格為本公司服務滿三年(含)以上之正職員工為主或對公司有其貢獻者。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發展潛力等,由管理部
依據上述標準核算後,提報董事長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本次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8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 3 個月可行使 100%之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不得轉
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可行使認股
權期限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
權利。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或經公司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含自願離職或合法解僱),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行使認股權生效日起算7日內完成繳款,
逾期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
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行使認股權生效日起算7日內完成繳款,
逾期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行使認股權生效日起算7日內完成繳款,
逾期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3 個月後方得行使,並應於行
使認股權生效日起算7日內完成繳款,逾期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其留職停薪生效日持有已具行使權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應於行使認股權生效日起算7日內完成繳款,逾期未繳款之部分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6)資遣
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行使認股權生效日起算7日內完成繳款,
逾期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
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
定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五)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認股權利。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均不
予調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認股辦法權利期間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財務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繳款截止日後,本公司財務部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繳款截止後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由董事長核定之,再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